泽州县财政局

泽州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2-06-27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9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现将此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泽州县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代表县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和其所出资一级、二级企业,以下简称县级企业。

二、收缴对象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三、收缴程序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1、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2、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企业据实申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企业据实申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根据其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全额核定。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同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备,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三)县级企业在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县财政部门。

(四)县级企业应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交渠道,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部门。

(五)县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相关目级科目。

(六)县级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同时向县财政部门、县国资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商县国资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县财政预算要求,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商县财政部门、县国资局下达企业一年一度的企业上交利润实施方案。

四、支出分配管理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国企国资改革;

2、支持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培育;

3、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4、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县级企业注资、向政府投资基金注资两种方式。

1、向县级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2、向政府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引导发起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资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县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资局或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其限期纠正。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相关单位和人员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与建议于2022年7月27日前通过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泽州县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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