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标准 |
1 |
泽州县财政局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其他规范性文件】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
每年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2 |
泽州县财政局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每年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 |
3 |
泽州县财政局 |
对代理记机构及其从事的代理记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019年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每年一次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