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发改信用发〔2023〕53号
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精神,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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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精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目标,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平台建设与共享交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上取得进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持续增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动力得到更好激发,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1.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动态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完善工作规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极简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信息要及时全量归集,并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明确承诺事项和承诺管理具体要求,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推动将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到评审专家选择、科技计划执行的各重点环节,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记录。(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作为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一项重要事项,记入信用记录,对于签署承诺书后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向社会公示。(省税务局)
(二)加大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4.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强省市融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信通三晋”征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入驻。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山西省级节点,并实现其与全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征信平台的对接和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全量归集共享纳税、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引导作用,为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落实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偿补贴机制,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保费补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小企业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融资方式。积极拓宽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范围,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金融支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链供应链的贷款支持,以及围绕“双碳”达标,加快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7.加强重点领域履约监管。加强煤炭、电力、天然气、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合同履约监管,深化签约履约信息归集共享和合同履约结果应用。依托信息系统对相关合同的签约、履约、违约信息进行合同状态监管分析,将合同履约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消费维权制度机制,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能力。围绕消费欺诈、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完善信用记录。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全部记于各类市场主体名下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并为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大力推广信用报告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查询应用公共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督促指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应用和信用监管。严厉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效规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在各级民政系统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通过“慈善中国”做好募捐备案。依据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省民政厅)
(四)提升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水平
12.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数据的归集工作。深入推进“双公示”工作,开展专项治理,提升全省“双公示”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级地方征信平台等信息共享,支持各级监管部门获取监管对象信用数据,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健全信用基础设施。迭代升级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电力市场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将信用相关专业纳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建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主动对接信用评级行业发展需求,增设信用管理等专业,不断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信用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对照任务分工,明确目标,细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共同推进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调度管理。对各项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实施月调度机制。各部门要对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着力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及时总结创新做法、实践经验和成效。
(三)强化制度配套。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行动计划推进中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如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形成工作机制,巩固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