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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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4-07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为了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故意放火违法犯罪行为;

(二)吸烟,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三)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四)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六)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种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破案重要线索的,经查属实将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予以严惩。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公安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