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故意放火违法犯罪行为;
(二)吸烟,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三)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四)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六)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种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破案重要线索的,经查属实将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予以严惩。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公安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