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公民可以变更姓名。一年内变更姓名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二、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变更人员的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未成年人变更时需要);
(四)无以下情形的承诺书: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6、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7、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地级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8、其他特殊情况。
三、办结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