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
(四)父母军人身份证明;
(五)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结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