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二、申请材料目录
户口簿或原身份证。
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首次申领不收费;
2.有效期满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
3.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