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局办公电话 |
0356-2024382 |
邮政编码 |
048000 |
传真号码 |
0356-202438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公地址 |
晋城市城区瑞丰路1734号 | ||
网 址 |
http://xxgk.zezhou.gov.cn/xzfgzbm/gshzljdglj/fdzdgknr/ |
电子邮箱 |
xczzsj@163.com |
职 能 |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县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开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配合上级部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县级监督抽查工作。贯彻执行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县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县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县级地方标准,负责县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四)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抽查检验与核查处置,定期发布相关质量公告。 (十五)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七)承担泽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泽州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泽州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泽州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九)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