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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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泽州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21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泽州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我单位组织编制了《泽州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10月27日止。如有意见请于将意见反馈至泽州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常夏波

联系电话:13935614313

邮  箱:416249553@163.com

附件:《泽州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泽州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全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整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道路(隧道)、森林防火通道、设施农用地建设工程,批准范围内产出的砂、石、土,除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以外,确需对外销售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处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销售收入缴入专项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一)全范围内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包括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需要而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确需对外销售的。

(二)全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外),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需要而产生的砂、石、土,除本项目建设自用外确需对外销售的。

1.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土

2.因地质灾害需削方减载、排险所产生的砂、石、土

3.因交通道路(隧道)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

4.因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护堤清障等产生的砂、石、土

5.土地整治工程产生的砂、石、土

6.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

(三)全范围内矿山企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或《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因开采批准矿种或边开采边治理需要,进行工程掘进、剥离或边开采边治理施工而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伴生砂、石、土,除可自用于本矿山建设、露采坑回填及采空区充填等非营利性用途外,确需对外销售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矿产资源。

、处置流程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施工前,经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置

2.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工程设计测量矿产资源方量评估价值,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砂、石、土利用方案》

3.经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砂、石、土利用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财政局按照《砂、石、土利用方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并统一收缴和管理处置收益。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属地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和处置工作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砂、石、土利用方案》负责对项目产出的砂、石、土进行跟踪巡查监管和协调周边关系,发现建设单位违法私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局,确保矿产资源国有资产不流失。

财政局:负责对砂、石、土价值评估,并牵头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建立专项账户,对砂、石、土处置销售收入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矿山企业开采产生的砂、石、土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配合乡镇政府编制《砂、石、土利用方案》,并协助乡镇政府监督落实;牵头组织进行《砂、石、土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违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    

局:负责防汛工程护堤清障、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等产生的砂、石、土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配合乡镇政府编制《砂、石、土利用方案》,并协助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隧道)等建设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土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配合乡镇政府编制《砂、石、土利用方案》,并协助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安全许可范围内生产矿山和设计批复范围内在建矿山涉及砂、石、土的高陡边坡排险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出具审查意见;配合乡镇政府编制《砂、石、土利用方案》,并协助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县林业局:负责对森林防火通道等建设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土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配合乡镇政府编制《砂、石、土利用方案》,并协助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公安局:负责对阻碍管理处置砂、石、土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对侵占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及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进行查处。

纪委监委:负责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中承担工作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凡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明确、职责交叉或情况特殊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属地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拿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矿产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矿产资源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为无证采矿,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处置工作。要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私自采挖和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要加强对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据本办法总体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