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紧急医药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疫情、灾情及突发事故时医药物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晋城市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办法》和《泽州县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县紧急医药采购储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急医药物资是指为有效应对泽州县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由县级财政资金紧急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杀用品及其它物资。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是政府行为,由县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实行紧急组织、动态管理、节约优先、无偿调用的原则,以保证紧急医药物资的安全、保值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县医药和物资保障组)、承担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工信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承储企业采购储备紧急医药物资,监管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情况;
2、根据承储企业估价,向县政府申请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资金;
3、根据县政府批准和县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资金;
4、根据县疫防办的调用介绍信,向承储企业出具紧急医药物资调拨单。
第六条 县卫体局(县疫防办)主要职责是:
1、对全县防护、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需求进行研判分析,提出紧急医药物资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建议,拟定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目录;
2、会同县工信局审核县有关部门和乡镇疫防办的紧急医药物资使用申请。
第七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县政府批准的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
第八条承储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县工信局下达的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通知,保证紧急采购的医药物资及时到位;
2、依照县工信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紧急医药物资的调用任务,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第三章 承储企业条件
第九条 承储企业由县工信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调用方便等情况确定,择优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诚信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原则上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2、必须符合GSP要求;
3、具有24小时应急配送能力;
4、在晋城市区有固定办公和仓储场所。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计划根据疫情研判,由县卫体局(县疫防办)会同县工信局拟定采购储备计划,报县政府疫情防控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工信局执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采购储备计划,在资金到位后,保证采购储备计划的落实。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紧急医药物资的入、出库管理,严格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十三条 紧急医药物资必须根据物资特性集中存放保管,并落实专人负责以及建立月检、季检制度。
第十四条 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紧急医药物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十五条县有关部门和乡镇疫防办需要使用紧急医药物资时,需向县卫体局(县疫防办)提出申请,县卫体局(县疫防办)下达调用介绍信到县工信局,由县工信局下达调用通知单至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接到县工信局调用通知单后,按调用通知单载明的品种、数量,将医药物资交付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原则,对于有效期低于90天的紧急医药物资,根据县工信局申请,由县卫体局(县疫防办)调拨至有关单位使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县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资金是指县级财政落实下拨的资金。由县工信局按照预估价格,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采购储备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 紧急医药物资实行无偿调拨,县卫体局(县疫防办)牵头,县医药和物资保障组协同配合,严格审核县有关部门和乡镇疫防办提出的使用计划,确保财政资金的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县工信局应会同县财政局调整或收回紧急医药物资采购资金:
1、采购储备计划调整或承储企业任务调整;
2、承储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采购储备任务;
3、实际采购资金和预估资金的差额和配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有效期内未调拨使用的紧急医药物资,实行定期核销制度,销毁费用由县级财政资金承担。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的运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建立采购机制,实行内部管控,根据我县紧急需求情况,选用性价比较高的医药物资:
1、对于要求到货期限不是特别紧急的医药物资采购储备,采取多方询价,按符合我方采购条件的最低价实施采购;
2、对于需求紧急的医药物资采购储备,以货源和到货时间为第一原则实施抢购;
3、对于有特定使用需求的医药物资采购储备(主要是指与我县疫情防控其他设备有特定配套使用功能的物资),以市场价格为参考,询价谈判,确定最终价格;
4、对于高价值仪器设备医药物资采购储备(主要是指价值较高、专业性强的设备类品种),直接选择厂家或者一级代理商,减少中间环节,以低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购买进口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物资时,无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规定,紧急医药物资采购不进行招标。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工信局会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落实政策、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弄虚作假,挪用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承担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