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供人才支撑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03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晋城市创优高质量人才生态若干举措(试行)》精神,结合我县民营经济实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提供人才支撑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更好理解《若干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背景

自2019年实施人才新政以来,县委、县政府相继出台系列惠及人才政策。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我们发现人力资源配置存在较为突出的短板,人才新政对民营企业惠及效果不够明显,所产生的效益主要集中在财政供养单位。为切实引导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实现民营企业能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目标,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县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围绕民营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全面分析研判、广泛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查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12条,明确了民营企业定义、相关人才范围及社会保险补贴、导师制技能提升奖励和打通民企国企间通道等三项鼓励措施。

(一)《若干意见》中民营企业定义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泽州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由民营资本独资、控股的所有企业。

(二)《若干意见》中相关人才范围: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承认的同等学历海外留学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拥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各类人员。

按照《晋城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按市相关人才激励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若干意见》。

(三)《若干意见》中主要激励措施

一是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主要通过对积极吸纳、引进人才,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企业,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吸纳、引进人才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规上(限上)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按“五险一金”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80%为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列入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80%为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他民营企业按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80%为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是实行“导师制”技能提升奖励。其中:从事工种在国家职业工种目录中的企业职工,导师由具有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所带学徒取得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师徒1000元技能提升奖励;所带学徒取得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师徒1500元技能提升奖励。从事传统行业工种不属于国家职业工种目录的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自行制定导师标准。符合企业标准并被认定为导师的人员,建立传统行业人才库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另外,对“导师制”执行成效明显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并将相关经验在全县进行推广。

三是打通民企国企间流动通道。鼓励县属国有企业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民营企业工作满三年且表现优秀的人才。

三、《若干意见》出台的意义

《若干意见》实施后,一是通过给予民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民营企业吸纳、引进人才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实行“导师制”,给予技能提升奖励,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的主动性,并有效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三是通过打通民企国企流动通道,有利于提升民营企业职工职业发展期盼度,增强干事创业的动力,推动人力资源合理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