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司法局

关于对《泽州县涉企政策制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7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泽州县司法局起草了《泽州县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办法》《泽州县涉企政策制定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1日。

电子邮箱:sxszzxfzb@163.com

泽州县涉企政策制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创新政企互动机制,打造更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通知》《泽州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泽州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政策。

第三条【适用范围】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制定、实施、评估、调整以下涉企政策时,应通过适当形式听取企业或行业协会意见建议:

(一)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三)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依法需要保密的有关涉企政策时,起草部门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第四条【实施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是涉企政策制定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涉企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处理反馈、政策宣传解读、政策后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有关工作。

以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的,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发文件的,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研走访】制定涉企政策前,起草部门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通过书面发函、问卷调查、代表交流、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企业或行业协会意见建议,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综合判断企业、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使出台政策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

第六条【专家论证】涉企政策制定初期,对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第七条【听取意见方式】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结合所起草政策内容和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听取企业或行业协会意见建议:

(一)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公开征求意见;

(二)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可采取书面函询、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三)通过实地走访、主动上门、个别访谈等方式,面对面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主体多样化】征求企业意见,应综合考虑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重点吸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意见,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第九条【评估论证】对各方面分歧较大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

第十条【反馈机制】起草部门要健全企业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梳理分析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企业利益诉求,经研究后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并进行反馈:

(一)对提出的合理意见,充分采纳吸收,可采取“感谢信”等形式给予书面致谢,鼓励各方面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二)对难以采纳的意见,要做好与企业的沟通解释,可通过书面发函、电子邮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予以反馈和说明;

(三)相对集中且分歧较大的意见建议,可组织专项论证会进行专门研究,必要时可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特别重大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确与所制定政策内容无关的,或超出当前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书面向企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涉企政策,应当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制发的涉企政策,应当由其单位内部负责设法制工作的机构以及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制定】制定涉企政策要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

(二)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者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涉企政策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通过。讨论涉企政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涉企政策,应当附送征求企业意见建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的企业名称、所提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协调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时限要求】涉企政策应注明实施日期,合理设置有效期,严禁随意修改和废止,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连续性,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五条【公开发布】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保密外,应及时主动通过泽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开。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涉企政策宣传和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格局。

第十六条【执行监督】涉企政策出台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涉企政策执行不到位、“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介入,及时核实,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第十七条【跟踪评估】涉企政策实施1年后,起草部门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委托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工作,了解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掌握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将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政策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完善,并明确时限,限时完成。

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增强政策制度的可预期性。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泽州县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提升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晋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泽州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泽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事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实施的重大政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社会风险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重大政策事后评价,是指重大政策实施后,适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应根据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原则。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合理进行评估评价。既重视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既维护眼前利益,又符合长远利益。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政策严格按程序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并对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条【实施主体】重大政策事前评估由政策制定单位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大政策,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工作由政策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大政策,由政策起草或执行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评估与评价依据】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事前评估范围】制定以下重大政策应当进行事前评估:

(一)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

(二)涉及较大国有资产调整或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政策;

(三)涉及到诸多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四)党委、政府认为应当进行事前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事前评估内容】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诉求,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四)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五)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事后评价范围】重大政策施行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进行事后评价: 

(一)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三)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六)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事后评价内容】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政策实施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级其他政策规定是否一致,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三)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四)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第十条【工作程序】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组可邀请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二)开展调查研究。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可以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新闻网络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作出书面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和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估专家意见和其他佐证材料。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后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参与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结论运用】根据事前评估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出制定出台重大政策、调整完善后制定出台重大政策、不纳入或暂缓制定出台重大政策的决定。

根据事后评价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完善配套制度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政策制定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由政策制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适用本办法,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