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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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第二十二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结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2.职称证明;

3.国籍证明;

4.营业证书证明;

5.抵押、担保证明;

6.招标投标证明;

7.联营协议证明;

8.中外合资、外资企业证明;

9.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劳务合同证明;

11.清点遗产证明;

12.证据保全证明;

13.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14.房屋租赁证明;

15.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6.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18.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定居证明;

3.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授外人员劳动保险证明;

6.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现场监督证明;

8.商品成分证明;

9.技术标准证明;

10.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1.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12.执行许可证明;

13.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4.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5.其他履行期在十年以下的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