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批和出证四个程序。
1、申请: 公民或法人申请办理公证,应提交证明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委托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的证明。
2、受理: 公证处接到当事人公证申请后,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于受理条件,《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对于符合受理的公证事项,按照《山西省公证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申请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以及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依法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
审查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的,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到现场作实地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极予以协助。
4、出证:
公证处对申请的公证事项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