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规管理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
律师事务所发现上述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开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制,合理划分管理职责,明确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依法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律师暂停履行职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再安排该律师接受新的委托,已经接受委托正在承办的案件和法律事务转交该所其他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执业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收费管理制度;
(四)投诉查处制度;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六)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七)人员管理、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八)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律师对涉外、涉众、危害国家安全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向司法局报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予以辞退或者除名的,应当在作出辞退或者除名决定后,及时将情况报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发现本所律师存在应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或者市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当执业权利。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重大管理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九)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十)受理、审查律师执业申请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事项;
(十一)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司法局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市律师协会处理。发现律师可能存在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律师事务所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或者被撤销许可的,县司法局应当将其执业证书及时收缴。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县司法局。
第十八条 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的决定一律在司法部网站公开,向社会披露。县司法局应当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三日内按要求格式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