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领导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规范性文件;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泽州县司法局主要通过泽州县政府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司法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司法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泽州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449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6-2023873
传真号码:0356-2023873
办公邮箱:307717149@qq.com
邮政编码:048000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泽州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泽州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网址:http://www.zezhou.gov.cn/。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泽州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司法局办公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司法局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泽州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泽州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泽州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前述四种情形,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
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泽州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