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指南。

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组织机构

(1)机构法定职责

(2)领导信息

(3)内设机构

(4)下属单位

2.工作动态

3.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5.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6.信息公开指南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主要通过“泽州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

办公地址:晋城市开发区吕匠路555号    

联系电话:0356-3034416

邮政编码:048000  

电子邮箱地址:zzzw3034416@163.com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向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