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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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 2025-09-08 发布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自2025年1月1日起,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基本实现统一。

1、居民医保省内住院支付标准:三类收费价格(二级乙等及其以下)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85%。二类收费价格(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县级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75%;省、市级起付标准500元,支付比例70%。一类收费价格(三级甲等)起付标准1000元,支付比例60%。

2、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参保居民执行省内支付标准。

3、跨省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的参保居民在省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4、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未备案自行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在省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5个百分点。

5、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以及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6、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7、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