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北义城镇

北义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在全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24 发布机构: 北义城镇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湖南省醴陵市“7·1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各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安委办《关于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泽安委办发〔2023〕64号)文件要求,按照2020年8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规定,镇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在全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元旦、春节历来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易发高发期。各村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江西宜春彩天烟花制造公司“9·8”燃爆事故和湖南郴州养鸡场“9·20”非法生产硝纸作坊爆炸事故等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烟花爆竹“五禁”有关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特别是各村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认真组织开展“打非”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对“打非”行动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对失职漏管,导致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突出和由此引发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工作安排

(一)聚焦“三类重点”

1.重点场所,即:养殖场、出租房屋、废旧闲置厂房、封闭式院落、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库、零售店)场所等;

2.重点区域,即:镇区、行政交界等;

3.重点人群,即: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前科人员、关闭退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做到检查全覆盖、无遗漏。

(二)任务分工

1.各村是“打非”行动的主要“落实”者。行动期间,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认真落实网格员发现和报告非法行为的责任,采取包片包点责任制,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一所”,“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排查全覆盖。二是要在广场、集市等主要公共场所张贴警示提醒,广泛宣传我省烟花爆竹“五禁”要求。

2.派出所、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单位及各村要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开展检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通过广播、微信、张贴标语等,发布烟花爆竹“五禁”有关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并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及典型案件调查处理问责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五禁”要求。

三、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前我镇正在持续深入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信息共享、部门协作。派出所要加大对重点地区、时段的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交通检查站的作用,对途径我镇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格查验有关资质证照,严防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我镇;应急管理中心要对原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开展全覆盖排查;文旅要重点对婚庆公司以及度假村、景区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文娱演艺、婚庆、休闲等场所开展排查;交通、邮政、公安、市场、网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通过物流、快递企业寄递烟花爆竹和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场监管要组织对大型批发市场、农贸集市以及零售商店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客运站等场所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经营企业加大节日期间安全检查力度,严防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等违禁品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畅通举报渠道。各村要积极宣传,鼓励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追根溯源。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根溯源、深挖扩线,查清非法烟花爆竹及其原料的来源、销售渠道,彻底斩断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三)强化联合检查。镇政府将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单位,深入各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联合检查。

(四)强化行刑衔接。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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