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大箕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定、赋权和委托执法事项依法实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泽州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或者委托机关提供的执法文书样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保障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第九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坚持优质服务、依法治理、依法办公。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管理,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时,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并出示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权。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依法公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镇人民政府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设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七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应主动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法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
第十八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等相关要求,并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监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执法职责,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工作措施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事业干部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履行执法职责的相关学历要求和知识储备。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或法制审核的,不得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终身负责制度和错案倒查问责制度,相关领导和执法队员对执法案件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立卷、归档和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日常考核评议制度,考评结果要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执法机构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箕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