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大阳镇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大阳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养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6-03-25 发布机构: 大阳镇

泽州县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农村公路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本辖区农村公路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本辖区内“路长制”的职责,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指导、多方参与、安全畅通”的原则,深化村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村道通行条件和服务能力,为群众出行安全、农村产业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权责统一:明确镇人民政府为镇村道管养主体,统筹推进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各项工作,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村委会协助落实具体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日常养护与预防性养护并重,及时处置路面病害、排查安全隐患,延长村道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

    3.多元参与,协同发力:整合财政资金、社会捐助、群众筹资等多元资金渠道,通过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村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村道管养。

    4.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建立标准化管养流程、精细化考核机制和透明化资金监管体系,确保管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1年内)

    1.全面完成辖区镇村道排查建档,建立“一路一档”管理台账,实现村道管养率100%;

    2.健全镇、村两级管养组织体系,配齐专(兼)职管养人员;

    3.村道日常养护到位率达95%以上,路面病害处置及时率达90%以上,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4.建立健全路长制、考核评价等核心制度,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二)中长期目标(3-5年)

    1.村道中等及以上路况占比不低于90%,路域环境全面优化,实现“畅、安、舒、美”目标;

    2.形成专业化养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管养模式,机械化养护覆盖率显著提升;

    3.建立稳定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和良性互动的社会参与机制,村道管养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4.村道服务乡村产业、旅游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成为支撑乡村振兴的“产业路、民生路、幸福路”。

    三、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镇级组织架构

    成立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交通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各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镇、村道管养日常统筹协调、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核心职责划分

    1.镇人民政府:履行镇、村道管养主体责任,制定本辖区村道管养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统筹落实管养资金,组织实施村道新改建、养护工程和路域环境整治;负责镇、村道路政管理,制止占道经营、乱挖乱建、超限超载等损害村道的行为;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村委会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应急抢通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

    2.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村道管养工作,发动村民参与日常保洁、轻微病害处置和爱路护路;落实村道管护责任人,及时上报路面病害、安全隐患和损害公路行为;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参与村道养护。

    (三)路长制实施

    全面推行镇、村两级路长制,明确镇长为总路长,分管负责人为镇级路长,各村委会主任为村级路长。总路长统筹辖区村道管养工作,镇级路长负责分包路段的管养监督、问题协调,村级路长负责分包路段的日常巡查、信息上报、群众动员等工作,形成“总路长统筹、镇级路长监管、村级路长落实”的路长责任体系。

    四、重点管养工作措施

    (一)基础管理规范化

    1.建档立卡:对辖区所有村道(含路基、路面、桥涵、安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详细记录路线名称、起止点、里程、建成时间、技术等级、路面类型、附属设施等信息,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档案,实现“一路一档、动态更新”。

    2.巡查制度:实行“镇、村两级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的巡查机制,各级路长、监管员、护路员每周至少对所管养的镇、村道路进行一次日间全面巡查,每三个月至少对所管养的镇、村道路进行一次夜间全面巡查,重点巡查路面病害、桥涵安全、设施损坏、占道行为等情况,详细填写巡查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上报。

    3.档案管理:规范管养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合同协议、养护记录、巡查日志、考核结果、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可追溯。

    (二)养护工作精细化

    1.日常养护:重点开展路面保洁、边沟清理、杂草清除、井盖修复、标线刷新等工作,保障路基稳固、路面整洁、排水畅通、设施完好;对路侧树枝灌木进行定期修剪,确保行车视线良好。

    2.预防性养护:在路面出现裂缝、坑槽等初期病害时,及时采取灌缝、修补等处置措施,防止病害扩大;定期对桥涵进行清淤、检查,对安防设施进行维护加固,提升村道抗灾能力。

    3.养护模式:结合村道里程、分布特点,采用“专业化养护+公益性岗位养护”相结合的模式,对重点路段、桥涵实行专业化养护,对一般路段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户、村民参与日常养护;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养护队伍承接规模化养护工程。

    4.应急抢通:制定镇、村道灾毁应急抢险预案,储备铁锹、编织袋、碎石等应急物资和机械设备;遇暴雨、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导致镇、村道损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通保通,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三)路政管理常态化

    1.路域环境整治:开展镇、村道沿线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杂物、堆积物进行“拉网式”清理,重点整治公路路面、路肩边坡、沿线沟渠及桥下空间,确保无卫生死角,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统筹推进净化、绿化、美化,整治沿线脏乱差,推进村道路肩绿化、节点美化,打造特色景观路段。

    2.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侵占、损坏村道路基、路面、桥涵等设施的行为,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村道;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村道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3.宣传教育:通过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增强护路意识,自觉抵制损害村道的行为。

    五、资金保障机制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等。

    2.本级财政资金:将村道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人员支出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3.社会筹集资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支持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养护资金;探索出让村道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4.整合相关资金:将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资金与镇、村道管养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管理

    1.专款专用:村道管养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管养无关的支出。

    2.支付方式:日常养护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拨付;养护工程项目资金按照“先干后补、按进度拨付”的原则,结合工程验收结果支付;社会捐助资金按照捐助方意愿专项使用,并及时公示使用情况。

    六、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镇、村道管养组织建设、制度落实、巡查记录、养护质量、隐患整改、路域环境、资金使用、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具体考核细则由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二)考核方式

    实行月的考核机制:镇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年底结合月度检查情况和群众评价,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三)奖惩措施

    1.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村委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或物资补助。

    2.考核结果与养护资金拨付挂钩,对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按比例核减养护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3.对养护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村道严重损坏、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镇、村道管养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管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监督保障

    建立“政府监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监督体系,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受群众对村道养护质量、资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三)宣传保障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镇、村道管养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人人关心农村公路、人人支持农村公路、人人参与农村公路管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