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乡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乡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