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秸秆禁烧,包括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以及生活垃圾、枯树落叶等焚烧物。
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政策
第三条 根据高都镇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村要积极做好秸秆还田离田等工作,统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农业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秸秆,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章 秸秆禁烧工作举措
第四条 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人大主席和党委委员、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包村干部和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站。
第五条 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人民政府与各村签订防火责任状,各村与村民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各村党支部书记为防火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组建巡逻队伍。镇政府巡逻队以执法队员为主,主要职责为宣传禁烧政策、巡逻防火情况、督查在岗情况,在巡逻期间发现火情要第一时间通知各村并上报镇政府。各村要组建防火队,1000口以上村,防火队员不少于5人,1000口以下及自然村,防火队员不少于3人,防火队员要24小时在岗,分工明确,手机畅通。
第七条 严格值班值守。各村要建立两委成员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值守,严格带班巡查,保持手机畅通,发现火情第一时间组织处置并上报镇政府。
第八条 发放防火经费。镇政府要在每年森林防火特险期和秋冬防期,及时发放防火经费,做好资金保障。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镇纪委、督查办、环保站要充分利用综合治理指挥平台,加强对各村秸秆禁烧工作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处理。
第四章 秸秆禁烧奖惩办法
第十条 防火期间各村防火队员在巡逻期间发现并及时处理一起火情且拥有影像资料的奖励300元。同时,鼓励举报秸秆焚烧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镇政府巡逻过程中发现有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现象,但各村未发现、未及时处置的,对村主干的处罚方式为:第一次由镇纪检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由镇纪委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停职停薪处理。对村防火队员的处罚方式为:当班不在岗处200元罚款,当班有火情却未发现处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如焚烧秸秆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森林火情,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外,由镇纪委对支部书记及村委主任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片长处500元罚款,包村干部、到村工作大学生各处3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秸秆禁烧工作要纳入年度考核,如被省市县级发现秸秆焚烧现象并通报的,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同时,秸秆禁烧工作要与各村主干工资相挂钩,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