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高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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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都镇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8-30 发布机构: 高都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小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村级小额项目)管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泽州县农村(社区)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高都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管理暨强化“三资”工作细则及流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项目是指除依法应由晋城市级以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简便节约、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各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本村范围内村级小额项目实施方案。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范围内小额项目立项、发包、施工、验收、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镇重点工程办公室和招标办办公室负责村级小额项目的审核,各片负责工程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村级小额项目的资金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小额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村干部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小额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二章  小额项目的标准及招标办法

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履行程序。

第七条  投资总额在5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道路工程,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履行程序。

第八条  投资总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不参与招投标,投资总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道路工程可不参与招投标,但必须报镇重点工程办公室审核后,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取符合项目要求、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直接发包。

第九条  村级小额项目按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时,除了第五条规定,5万(不含)、10万(不含)以下村级小额项目的投标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承包。

第十条 拟议标招标的工程项目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按照“四议两公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项目。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资金由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实行专账管理,防止资金缺口,拖欠或挪用工程款,引起农民工上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拟建的村级小额项目应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工程预算等)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镇重点工程办公室审核备案,同时上传镇政府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并在本村公告栏等场所发布公告,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  镇重点工程办公室依据村级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村级小额项目是否审核通过。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村级小额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村级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更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修建、维修庙宇。

第四章  招投标和标后管理

招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的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请。建设单位向镇重点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审核同意,镇重点工程办公室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审查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招标活动(注:建设工程到位资金或可落实资金必须达到工程预算的80%)。申请资料应包括:高都镇小额工程项目招标申报审核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报告表、实施方案、简易施工图、预算书及预算审核报告等资料。

(二)公开招标公告。确定招标方案后,镇重点工程办公室须在高都镇政府信息公开栏、项目实施村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内容一般包括:(1)工程项目概况:(2)投标人资质、保证金、截止时间、纪律要求等;(3)工程控制价(一般在预算评审价的基础上下浮3%-5%);(4)招标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如果审计结算价超过村级小额项目标准限额20%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可启动程序复查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的追加核减要符合工程实际,并要有相关工程监理人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指定工程监督人员)和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工程全部归档资料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重新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村级小额项目完工后,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交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有关资料送中介审计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束后15天内,将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八条  村级小额项目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应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3%-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出具报告作为质量保证金退还依据。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村级小额项目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总负责。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小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应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必须先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返工造成工期延长等问题,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重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成立三人以上的验收组(小组成员应由村党组织、村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人员组成)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工程财务支出严格实行审批程序,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单独明细核算,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由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代理会计要切实发挥财务监管作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付款时要严格审查收款单位与中标单位是否一致、有无工程合同、正规税务发票等。工程款应通过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工程结算时要附工程合同书和结算书(审核价)。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支付村级小额项目资金:

(一)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应招标(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实行的;

(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四)工程有变更但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五)未经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审计)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的;

(七)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工程款的;

    (八)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

(九)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十)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中标通知、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参与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纪活动,不得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地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

(五)依法履行合同,自觉接受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考评;

(六)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互协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产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小额项目满意度评价制度,村民或建设单位对工程承包商的满意度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招标评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对小额项目承包商实行满意度评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履约情况如实填报《小额工程满意度评价表》并报送镇政府备案。

(二)村民(建设单位)满意度评价,对承包商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文明施工、造价控制、人员到位、廉政行为、社会责任、配合程度等方面的履约情况做出评价。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在工程发包、承包和建设管理中发现受贿、行贿、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