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高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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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都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5-04-30 发布机构: 高都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洪抗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泽州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高都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3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镇党委书记、镇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民生优先、防抗结合的原则,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都镇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镇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水务的镇人大主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镇长及镇武装部部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镇党政办、镇应急管理中心、镇武装部、镇派出所、交警队、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自然资源中心、镇水管站、镇农科站、镇卫生院、镇兽医站、镇教学区、镇供销社、镇供电所等有关单位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镇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设在镇应急管理中心,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镇防指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统筹制定防汛抗旱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指导、协调受灾村做好灾后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工作及灾区医疗防疫、学校复课工作;组织开展因灾害损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支持援助。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或桌面推演,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交办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3 镇防办职责

负责日常调度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负责应急预案演练;及时掌握全镇汛情、旱情、工情;收集、掌握和上报灾害信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组,传达镇防指的工作指令,负责协调调动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抗旱应急行动,监督落实紧急救援措施。

2.4 成员单位职责

镇党政办:负责向指挥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信息;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镇应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应急队伍、装备参加防汛抗旱应急救援行动。

镇民政办:负责全镇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收集和上报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灾区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镇水管站:负责对水情、汛情的监督和上报,提供准确水情、汛情及堤防情况,为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组织开展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受灾人员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督和信息上报工作。

2.5 应急工作组

镇防指根据救灾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灾情收集评估组、救援和转移安置组、工程抢险组、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医疗卫生防疫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灾情收集评估组:由民政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灾情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武装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并设置转移路线,设立警示牌;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灾区集体群众财产。 

工程抢险组:由应急管理中心牵头,镇水管站、事发地村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水利、电力、通讯、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由党政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院牵头,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村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住处收集上报工作;负责水旱期间对突发动物疫情实施紧急处理。

恢复重建组:由财政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村组成。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的灾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水利、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宣传报道组:党政办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工作。

2.6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村、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单位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防汛抗旱预案,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边处理,边及时上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监控

镇防指要多方位、多渠道收集省、市、县气象、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发布的信息,建立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暴雨、高温等极端天气;

(2)全镇小型以上水库、重点山塘;

(3)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和其他险工险段;

(4)丹河、源泽河、吕家河等重要河流;

(5)重点防洪集镇、学校及居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村庄;

(6)农村集中供水点。

3.2 预警信息

3.2.1  气象信息

(1)镇防办应将气象、应急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结果及时报送指挥长。

(2)当接到预报即将发生灾害时,镇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村庄、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库发生洪水时,水管部门应将雨情、水情立即上报镇防指,为镇防指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旱情信息

镇防指全面掌握镇域内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镇防指按照《旱情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加强防汛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防汛抗旱调度预案。

(5)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立即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6)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在河道、水库、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影响防洪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法下达清障令,强行清除。

3.3.2 洪水灾害预警

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镇防指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并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应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降雨期间,应加大观测密度,加强巡逻。各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确保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同时,应将险情及时报镇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凡可能遭受洪水灾害威胁的地方,均应根据洪水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1)责令防汛抢险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抢险救灾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及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对重点单位、重点地段加强警戒。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可能导致灾害影响扩大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应对灾害所需的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3 干旱灾害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镇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1)镇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加强对灾害发生和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3)加强水源和水源工程统一管理、运行、维护;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保障生活用水,推广农业节水保墒措施。

(4)村、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5)开展应急宣传,防止和平息灾害谣传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进入汛期,各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村监测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漏岗。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变化情况,要做好值班记录。遇有灾害发生,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村监测员应立即报告镇防办,镇防办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背景、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人口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救灾工作情况、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初次报告情况不必求全,了解多少报告多少,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要随时报告,要严肃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纪律,对统计报表实行审查、签批制度、层层把关。

(2)出现旱情,镇防办要对灾情认真分析,根据旱情信息分级报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旱情受灾区域、时间、范围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防汛响应措施

洪水灾害发生,镇防指立即转为抗灾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镇防指宣布全镇进入紧急防汛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专家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装备和物资,赶赴抗洪前线。

(2)镇防指指挥长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防汛抢险工作指导意见建议,拟订现场救援方案,部署防洪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及上级有关部门。

(3)救援和转移安置组与灾害发生地村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根据风险设置转移路线,设立警示牌等;转移疏散并妥善安置危险区域群众;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在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密切注意灾情的发展,提前做好次生灾害的预防工作。

(4)治安保卫组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秩序,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协助村转移危险地方的群众;对受灾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治安、哄抢等事件发生,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5)医疗卫生组组织医疗队深入灾区,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必要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疾病预防、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控制工作。

(6)工程抢险组组织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对阻水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抢修水毁电力、通讯、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组织力量对水库、河坝、堤防等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进行巡查和防守,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和掌握灾情动态;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迅速组织除险。

(7)灾情收集评估组与事发地村要及时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查工作,确保灾情数据准确、详实。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核对灾情数据。对于倒塌房屋和因灾死亡人口情况,要掌握到户、到人,建立倒房户、伤亡人员花名册;并及时上报县防指。

(8)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与灾害发生村配合筹集并发放干粮、救济粮;调配油毡、帐篷等物资,搭盖简易防灾棚,同时调拨、分发生活日用品;维修供水系统,保障供水;及时运送生活必需品和特殊用品,分发到户;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做好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医疗器械、药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9)恢复重建组组织修缮、重建因灾倒塌的灾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水利、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0)宣传报道组不定期通过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

(11)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12)镇防指向上级报告现场救援处置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镇防指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4.2.2 抗旱响应措施

干旱灾害发生,镇防指立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镇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安排当前抗旱工作,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

(2)镇防指要加强旱情监测和抗旱工作的宣传,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3)向县防指报告受旱区域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周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农业抗旱的措施和建议。

(4)组织全社会力量抗旱救灾,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村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5)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组织车辆为灾区饮水困难居民运水送水;针对当前旱情向上级提出抗旱资金申请。

(6)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水源工程统一管理;注重供水设施的运行管护,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保障农村连片吃水工程供给。

(7)合理调配水源,最大限度的多提水,扩大灌溉面积,强化工程管理,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以降低灌溉水的无消耗水,同时通过强化管理措施,统一调配用水,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

(8)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镇防指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4.3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防汛抗旱工作已结束,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镇防指、各村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的灾民。

5.3 灾后重建 

(1)做好灾情核查。由民政办牵头,所有成员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镇防指。  

(2)做好灾后倒房重建。镇防指指导灾害发生地村根据洪涝灾情,按照工程进度,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重建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镇防指会同灾害发生地的村,组织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并及时制定灾区重建规划,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4 保险
    保险机构对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开展理赔工作。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镇防办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估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镇防办要建立健全各成员单位、各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各村民兵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量。在防汛抗旱期间,镇防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镇防办应全面掌握全镇各行业应急队伍基本情况;组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装备,提升防洪抢险和抗旱能力。

6.3 物资保障

(1)镇防办、各村、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满足防汛抢险急需。

(2)镇水管站、各村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发电机、抽水机、运水车等抗旱物资;要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6.4 治安保障

派出所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6.5 供电保障
    供电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所需电力设施安全通畅,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电路中断时及时组织人员抢修,做好全镇供电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7 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所、水管站、民政办等单位负责镇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防办、各村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旱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加强防汛抗旱技术人员和防汛抗旱队伍骨干的培训。

镇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定期组织评估,并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时组织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