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金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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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金村镇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4 发布机构: 金村镇

金政发〔2022131

金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金村镇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单位:

现将《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金村镇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村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8


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领导。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制作工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审批、公示工作。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县政府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与县政府信息平台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公示全面、准确、及时。

镇人民政府要努力拓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渠道,利用政府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同时,通过在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设立执法公示牌或者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群众获取执法公示信息。

第七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履行执法信息公示职责,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乡(镇)人民政府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镇人政府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工作,由镇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人民政府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镇人民政府内设执法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镇人民政府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镇人民政府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镇人民政府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信公示运行机制,镇政府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人民政府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第十八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受泽州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

第十六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实时将信息存储至泽州县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管理平台或指定储存设备。在边远或移动网络不畅地区开展执法,确实无法实时上传执法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办公场所后,予以上传存储。

镇人民政府执法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泽州泽州县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未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公开。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机构及人员应工作需要,要求调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按照规定办理,并做好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查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及其执法人员、信息管理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执法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村镇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综合执法队作出的所有适用一般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决定,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司法所作为本镇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充分发挥镇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拟作出的一般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镇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涉及委托事项的,司法所应当同时邀请县级委托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共同对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镇综合执法队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提请泽州县乡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以下简称:县审核组)进行法制审核,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交县审核组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本镇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报镇政府批准后,向县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报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请县审核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参照以上规定,报送相关审核材料。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司法所在收到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或委托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镇人民政府提请县审核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泽州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司法所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审核意见做出相应处理。如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司法所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请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

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审核组意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司法所对一般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法所应将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送审材料、镇法律顾问提交法律意见书、县级委托执法单位法制审核人员提交的审核意见、组织召开法制审核会议的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书等相关审核材料,制作成法制审核档案,存档备案。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