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金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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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27 发布机构: 金村镇


金政发〔2025〕76

金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业及相关单位:

现将《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于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责任体系。

第二条本责任体系适用于镇党政班子及其成员负责相关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人员,各企业、各行政村(社区)配备的专职和兼职统计调查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规章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工作原则。

第四条党政班子全面领导责任,镇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镇纪委负监督责任,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镇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制;对单位印发的涉及统计和经济的文件进行审核把关,不得印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的文件;组织镇党政班子成员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国家、省市县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监督统计人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第六条镇党政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指导统计站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组织分管站所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分管站所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控制;对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承担统计工作的站所及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具体责任: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镇党政班子及其班子成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伪造、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九条各村(社区)、各企业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全镇干部职工若有违反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