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晋庙铺镇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晋庙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晋庙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是晋庙铺镇政府机关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通过《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了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介绍、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和公布的具体方法、如何提出申请、处理申请的流程和答复方式、收费、救济途径等等。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方式较为复杂,建议需要获得我镇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获取政府信息前,详细阅读《指南》,根据其具体说明选择最佳的获取方式。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泽州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晋庙铺镇政府设立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镇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整理向行政办提供公开信息,行政办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下面介绍两类信息的公开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行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镇政府的主要信息:
1、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镇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11、政府重要工作;
12、突发事件预警预案;
13、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具体信息目标可参见《晋庙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以上镇政府和镇政府办公室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在“泽州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开。
2. 前往设置在晋庙铺镇政府大院内政府政务公开栏获取。
3. 此外,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获取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或到公共查阅场所查阅这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向信息的生成和保存机构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1. 镇政府申请受理机构:镇行政办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联系方式:0356-3819012
传真号码:0356-3819012
通信地址:晋庙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办公室
(2)当面申请及咨询受理窗口
如需向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当面申请公开信息,请向行政办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晋庙铺镇政府行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356-3819012
传真号码:0356-381901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镇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申请受理机构:
可到镇行政办询问各部门申请受理机构及其详细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提出
1.通过书面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通过信函、电报、传真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4.以下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请在提出申请前对照: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1)项、(2)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3)项、(4)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三)申请的处理
1. 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该政府信息。
4.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形式
根据《条例》,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但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镇纪委和镇政府信息公开办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