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下村镇

中共下村镇委员会下村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13 发布机构: 下村镇

各村(社区),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泽州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泽安委发〔2021〕6号)(以下简称“三管三必须细则”)《泽州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攻坚年工作方案》(泽安委办发〔2021〕58号)和2月18日全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巴公现场会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压紧压实村(社区)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最后一米”问题,进一步健全落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细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层层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把安全生产纳入属地发展评价体系,把履职情况纳入述职考核内容;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企业风险隐患自查自改,落实定期上报机制,规范企业风险分级管理、隐患分色治理。全面排查风险、精准找到风险、有效化解风险,努力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领域具体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为维护全镇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主体责任指导清单

(一)各村(社区)根据班子成员分工安排,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细化分解镇党委政府领导及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属地主体责任指导清单》。

(二)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清单》。

 三、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一)落实责任清单,严格考核考评。各村(社区)要对照责任清单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即年度工作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述职述责内容。镇党委、镇政府将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情况纳入实绩考核及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镇安委会将村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落实的重要内容,纳入镇对村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内容,将考核结果及时抄送镇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村领导班子和有关村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二)激励担当尽责,突出表彰奖励。对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担当作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标准实施监管执法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履职尽责、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监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镇党政领导干部,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肃执纪问责,强化警示震慑。严格落实“双倒查”机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在日常督查检查过程中及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属地责任落实问题,进行严格执纪问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导致属地责任范围内事故多发、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镇村及其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追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促进工作作风改进提升,强化责任担当。

 四、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全面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即年度工作清单),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严格监督执法,落实双重预防机制

企业要自觉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分色治理机制,对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隐患分色治理不重视的,尤其是隐患排查为零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开小灶”对象,重点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

(三)强化信息共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信息。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规分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的企业和受省、市级以上表彰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激励。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两法衔接,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责任“双倒查”机制,对未将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纳入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或隐患分色治理清单的,事故隐患未有力有效督促和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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