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6、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7、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9、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
1、政府公报;
2、政府及其部门网站;
3、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大厅等;
5、新闻发布会;
6、听证会、质询会等;
7、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
第八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泽州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和《泽州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泽州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公开告知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公开权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 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 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公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 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六条 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息发布的本市各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作出予以公开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坚持既保障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及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除外。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机关职工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信息或不明确信息的保密审查,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或直接进行保密审查。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或者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确定。
审判机关对行政诉讼中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依法作出确定的,可以提交保密工作部门依法予以确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拟公开的信息视情提出建议,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样式附后)送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二)复审。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保密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送本行政机关行政领导决定。
(三)审定。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根据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最终作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不能确定的,批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载入目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行政领导的决定办理属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属不能确定的,按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请本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应自行解密,符合《公开条例》的,应及时公开。
对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符合《保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按法定程序提请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第十一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按规定报送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写清属于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有关政府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泽州县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范围
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4、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本级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时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
3、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及链接,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及其他发布平台设置等情况。
4、经费保障情况。
5、宣传培训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情况
1、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公开情况。
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3、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4、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5、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6、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7、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的情况。
8、与群众利益关切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信息公开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及在政府网站上按时公布情况。
3、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
三、考核的方式及结果运用
(一)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县监察局组织。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平时抽查、社会评议、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平时抽查,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网上点击,查看各级、各部门链接畅通、栏目设置、标准规范、内容要素等情况,进行打分(百分制)。社会评议根据评议办法进行打分(百分制)。年终综合考评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联合监察情况评分(百分制)。平时抽查占总分的20%,社会评议占总分的30%,年终综合考评占总分的50%。
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90(含)分以上)、良好(80(含)—90分)、合格(70(含)—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4种。
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针对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对不依法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监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由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或参照执行。
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泽州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情况(15分)
1、是否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2分)
2、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6分)
4、是否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本级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5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20分)
1、是否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2分)
2、是否按时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10分)
3、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是否合理、醒目,链接是否畅通,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及其他发布平台设置是否便利。(4分)
4、经费是否保障。(2分)
5、是否进行了宣传培训。(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情况(55分)
1、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是否及时、全面。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8分)
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是否准确、及时、全面。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10分)
3、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及时、全面。(8分)
4、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是否准确、及时、全面。(4分)
5、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是否准确、及时、全面。(5分)
6、办事时限是否及时。(5分)
7、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情况是否准确、及时。(5分)
8、与群众利益关切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信息公开是否准确、及时、全面。没有此项工作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信息特点评分。(10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10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是否进行过监督检查。(3分)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及在政府网站上是否按时公布。(2分)
3、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是否准确、及时,群众是否满意。(5分)
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将本级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3月31日前在本级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咨询处理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七)政府支出和收费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九)其他工作情况;
(十)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第四条 工作组织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报告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由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
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接受社会公众评议。
(二)部门互相评议。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互相评议。
(三)领导组评议。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结合日常检查、网上抽查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年年终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的评议活动,将情况汇总后,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条例》规定和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参照此办法进行。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由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创优政务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务员及其聘用、借调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
(一)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