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公益性集中安放(葬)设施建设
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集中安放(葬)设施建设,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发展,提高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办发〔2021〕15号)、结合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公益性集中安放(葬)设施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115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任务分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奖励补助资金,是由县财政统筹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各乡镇、村(社区)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方式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坚持“鼓励先行、示范引领,深化改革、整体推动,激励先进、择优奖补”的原则。
(一)鼓励先行、示范引领。鼓励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中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及利用荒山绿化、生态改造等方式,采取骨灰寄存、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撒散、可降解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法,在全省、全市或县域范围内的殡葬改革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深化改革、整体推动。各乡镇要把提高火化率作为殡葬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抓好移风易俗,推动公益性安放(葬)设施建设,提高遗体火化率。
(三)激励先进、择优奖补。对殡葬改革力度大、项目建设推进快的镇、村(社区)优先考虑,对符合建设标准、手续完备、规划合理、成效显著、有示范作用的建设项目优先奖补。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模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并结合死亡率、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原则上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建筑面积1000㎡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每处10亩以内;村级公益性骨灰堂建筑面积500㎡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每处5亩以内。
第五条 公益性集中安放(葬)设施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工程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设施配置。
第六条 各乡镇对申报奖补资金项目要从严把关、实地查看,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民政局。
第七条 由县民政局组织县直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各乡镇申报奖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查看资料、实地验收、会议研究等程序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实施奖补。查看资料:具体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实地验收:依据《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泽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建设标准,主要内容有绿化走道、墓穴、卧碑、围栏、墓园标识、消防及排水设施等。
第八条 具体奖补办法
1.新建的镇级公益性公墓每亩奖补10万元,最高补助资金不超80万元;新建的镇级骨灰堂按照投资规模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新联建的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每亩奖补5万元,最高补助资金不超20万元。
3.改建或扩建原有的村级集中埋葬点,并以联建模式覆盖部分村的,每亩奖补1万元。
4.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模奖补按实际面积计算,超出标准部分不予奖补。
第九条 申请奖补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各乡镇大力宣传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的政策,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2.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符合当地建设规划和国土空间利用规划。设计标准和建设内容符合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指南要求。
3.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及荒山绿化、生态改造等方式,采取骨灰寄存、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葬法,建成后生态安葬率达到6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并超过原绿化率,原绿化率较低的建成后达到50%以上。
4.公益性公墓建成后村委会或乡镇政府配有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有经村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班子)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等规章制度。
5.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已实施建设,并至少达到投资计划的50%。
第十条 各乡镇向县民政局递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殡葬改革推进情况。包括火化推进情况、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宣传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的政策及采取的相关措施、乡镇财政投入情况、林草墓结合情况、集中迁坟和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推进情况等,工作成绩要量化、数据化和明细化。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周期、覆盖范围、服务人数、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具体规划、墓位(格位)数量、建设内容、施工方案及招投标情况等。
3.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对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意见。
4.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的审查意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审批文件或材料。
5.乡镇、村(社区)招标手续、建设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乡镇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落实建设资金到位的承诺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由县民政局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及县财政统筹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执行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