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泽州县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泽州县民政局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民政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民政局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和在公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zezhou.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泽州县民政局。

3、主动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民政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民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泽州县民政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泽州县民政局出具接收回执。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凤城路531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6-2033009

2.邮寄寄送:

收件人:泽州县民政局办公室

收件地址:晋城市城区凤城路531号泽州县民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48000

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泽州县民政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泽州县民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二)填写申请表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泽州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

②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泽州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泽州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凤城路531号

联系电话:0356-2033009

联系邮箱:zzxmzj2033009@163.com(此邮箱不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途,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

邮政编码:048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泽州县民政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