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组织编制了《泽州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10月19日止。如有意见请于10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泽州县民政局。
联系人:来光旭
联系电话:2033136
邮 箱:zzmzshk@163.com
附件:《泽州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泽州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泽州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健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由政府直接或通过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发布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晋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县情实际,制定发布我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司法救助、旅游服务、健康管理、乘坐公共交通、高龄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探访服务、老年体育、商业服务优待、公租房保障等方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体局、县交通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残联、县融媒体、县供电公司)
2.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县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金民工程系统、晋城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等,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民政、卫体、医保等部门要衔接老年人评估指标,健全全县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进一步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从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价结果全县范围互认,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体局、县医保局)
5.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按照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泽州县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泽民发〔2023〕60号)要求,各镇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县民政局要指导乡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推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要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县卫体局和县残联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各部门和有关组织在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文明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体局、县残联、各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6.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立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扶持资金,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以提供养老服务券为主的服务方式,带动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不断拓宽养老服务筹资渠道,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7.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保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时发放高龄津贴。全面落实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旅游优惠服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惠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体育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商业服务优待,对符合公租房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的老年人给予优先照顾等救助保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体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融媒体、县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
8.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动态筹资机制,适当扩大保障范围,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推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9.优化发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营业模式等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在社区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10.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政策。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积极参加省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坚持以赛促训。依托我县各类院校,按照“学校+养老院”的校企合作模式共育养老领域急需的各类专业养老服务人才,实现养老服务队伍高素质、本土化、专业化、年轻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要结合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2.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推动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体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3.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县级统筹管理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乡镇发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对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改建升级,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县级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村(社区)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4.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具备条件的可举办以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嵌入式养老机构。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推进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责任单位:县卫体局、县财政局、各人民政府〕
15.加强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16.提升家庭成员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开设老年人日常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膳食等课程,或开展专业照护等技能培训。依托乡镇、村(社区)等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家庭赡养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体局、县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7.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按照《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支持发展老年用品和康复辅具市场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8.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扶贫“三类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逐步改善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不断提升居家养老便利化水平。要将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9.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难题。为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所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推动通过身份证、社保卡等办理就医服务,鼓励在就医场景中应用人脸识别等技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实现老年人高频服务事项便捷办理。对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以及各类费用缴纳,应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对拒收现金、拒绝银行卡支付等歧视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应用培训,针对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困难,组织行业培训机构和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提高老年人对智能化应用的操作能力。鼓励亲友、村(居)委会、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引导厂商针对老年人常用的产品功能,设计制作专门的简易使用手册和视频教程。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将加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列为老年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积极融入智慧社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体局〕
(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
20.强化综合监管。依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疫情防控等方面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21.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到2025年,全县80%以上的乡镇敬老院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充分发挥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不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出台细化实化的落实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二)强化督导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基本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泽州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泽州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月按标准领取到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
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 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县人民法院 |
4 |
旅游 服务 |
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旅游优惠服务,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免费或享受优惠服务 |
60周岁(含)以上进入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60—65周岁(含60不含65)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
关爱服务 |
县发改局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体育 |
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健身服务,提高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
经常性的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为广大老年提供公益性健身指导 |
关爱服务 |
县卫体局 |
6 |
商业服务优待 |
为老年人提供商业服务优待 |
广电部门对县域范围内低保老人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维护费按50%收取 |
物质帮助 |
县融媒体中心 | |
7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公安局 | |
8 |
公租房保障 |
对符合公租房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公租房实物保障或发放租赁补贴 |
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
物质帮助和货币补贴 |
县住建局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农村危房改造 |
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进行危房改造 |
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老年人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
货币补贴 |
县住建局 |
10 |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认证服务 |
加快实施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一次办”,推进“一窗受理” |
畅通“线下+线上”待遇认证渠道。在线下,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便利化、“一站式”的认证服务;对于行动不便、失智、失能的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在线上,在全县推行手机APP自助资格认证 |
关爱服务 |
县人社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体检,对于老年人中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提供每季一次的健康随访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卫体局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65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12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3 |
健康 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要完备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每年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县卫体局 | |
14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城际公交车 |
关爱服务 |
县交通局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15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80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800元 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2400元 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3600元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6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政府补贴,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8 |
护理 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9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按普惠制培训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订单式培训不超过4000元/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 范围的 老年人 |
20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 |
21 |
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经本人同意,乡镇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给与基本生活补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按照不低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给与护理补贴;办理丧葬事宜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22 |
集中 供养 |
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 |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3 |
探访 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体局、县残联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24 |
集中 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时按要求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5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办理入住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相关规定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等多重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
28 |
社会救助 |
对经评估为完全失能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给予救助 |
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补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后的差额。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老年现役军人家属 |
2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现役军人家属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服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
30 |
商业服务优待 |
为老年人提供商业服务优待 |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设置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
物质帮助 |
国网泽州供电公司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