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泽州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政策级次 |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助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电话 | 备注 | ||||
合计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晋民发〔2020〕51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 (晋民发〔2022〕53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15%确定。2025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82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005 | |||||
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0〕51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 (晋民发〔2022〕53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持有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20%确定。2025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9元/人/月,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54.5元/人/月。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20%确定。2025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4元/人/月,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54.5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005 | ||||
3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山西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晋民发〔2021〕57号)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 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005 | |||||
4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山西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晋民发〔2021〕57号)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 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005 | |||||
5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 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2〕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0.8倍确定; 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确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2025年,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320元/月·人;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975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民政局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136 | |||||
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山西省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2024年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11544元/人/年,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集中10980元/人/年,分散951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2倍、3倍,2024年分别是100元/人/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2024年分别是198元/人/月、495元/人/月、90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 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供养机构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005 | |||||
7 | 临时救助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5]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8]23号)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确定救助金额,500-10000元 | 一般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县民政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紧急程序:个人申请(主动发现)-乡镇审核审批- 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及时 发放 |
0356-2033005 | |||||
8 | 城乡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补贴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市级 | 《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市民〔2019〕58号) |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补贴标准1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民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 按月发放 | 0356-2033101 | |||||
9 | 高龄津贴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民发〔2024〕4号) |
全省8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 | 低保家庭8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70元;80周岁(含)-8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10元;9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 对全县符合条件老年人进行摸排录入系统,无需老人进行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101 | |||||
10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19〕146号)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不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已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民政局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356-2033005 | |||||
11 | 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泽州县民政局 | 中央 |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4号) | 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 | 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指持有残疾证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指没有残疾证、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民政局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 按月 发放 |
0356-2033136 | |||||
12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 | 泽州县民政局 | 县级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根据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标准的总和,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补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后的差额 | 开展评估-个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356-2033136 |
附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晋民发【2016】40号;晋民发【2022】56号.pdf |
附件: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晋民发【2016】40号;晋民发【2022】56号.pdf |
附件: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晋市民【2022】10号.pdf |
附件: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晋市民【2022】10号.pdf |
附件:5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晋民发【2019】86号;民发【2010】161号.pdf |
附件:6特困供养 晋市民【2022】11号.pdf |
附件:7临时救助晋市民【2020】10号.pdf |
附件:8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晋市民【2016】53号.pdf |
附件:9-1高龄津贴晋民发【2023】49号;晋民发【2024】4号.pdf |
附件:9-2高龄津贴晋市民【2024】8号.pdf |
附件:10“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民办发【2019】24号.pdf |
附件:11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民发【2024】6号.pdf |
附件:1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晋市民发【2024】12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