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人大建议案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和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奖励、交流、培训等具体事务;承办局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妇会、工会、党建等工作;承担原有部分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的报批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县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局所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承办和协助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对乡镇民政财务和所属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救助股。负责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规划、政策办法和救助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
(三)社会组织(党建)管理股。拟订全县社团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研究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对划转相关审批事项涉及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殡葬监督管理和区划地名股。拟订殡葬管理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牵头落实全县推进殡葬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勘界及地名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乡改镇预测和规划;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界域变更的报批工作;承办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储存;负责与外省邻县行政区域、本市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解或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的边界争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承办并参加与邻县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县养老和儿童福利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儿童福利工作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保障相关儿童权益;负责监督检查《收养法》的贯彻执行,承办收养登记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督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慈善和社会事务股。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订县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全县居民婚姻登记、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慈善事业、社会捐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