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申请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持有本县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560/人/月;城市低保标准:710元/人/月。
2.基本生活标准:集中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11076元/人/年,农村特困10080元/人/年;分散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11076元/人/年,农村特困8736元/人/年。护理补贴:集中供养护理补贴:全自理198元/人/月,半自理495元/人/月,全护理990元/人/月;分散供养护理补贴:全自理100元/人/月,半自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3.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研究决定。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小额救助金为500-2000元。
四、申请材料
1.特困供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3.临时救助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农商银行(信用社)银行卡(本)复印件;
(3)低保、特困人员提供低保、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的,需提供照片资料;
(5)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出院证复印件、申请救助前12个月医保结算单原件。
(6)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审查有关资料后并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后向县低保中心上报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备案
特困供养: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审查有关资料后并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后向县低保中心上报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备案
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调查—在所在村的公示栏内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资料审核后报县低保中心—县低保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做出审批决定
六、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2033005 投诉电话:20330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2.泽州县民政局地址:
丹河新城商务中心A座3号楼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