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2、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3、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5、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6、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7、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