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本单位政务公开服务,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并获取农业农村局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编制了泽州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本单位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公开农业农村局及局属各股室站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农业农村局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信息;

2.农业农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农机购置、种粮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4.农业农村局可以公开的工作动态;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站上公布(http://xxgk.zezhou.gov.cn/)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是通过“泽州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xxgk.zezhou.gov.cn/xzfgzbm/nw/fdzdgknr/)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务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将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泽州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泽州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356—3039034

联系邮箱:zzxnyj201@126.com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西大街269号

邮政编码:0480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泽州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须确认受理机构是否收到。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但本单位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泽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