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农业农村局

泽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25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市农财发〔2021〕12号)文件要求,我县将开展2021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2021年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贴息申报时间

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三、贴息范围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在计息期内所产生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本次贴息的基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每个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跨年度贷款,企业可申请连续贴息。

以上所指贷款,包含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通过非金融机构借贷的其他资金,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4号)要求的,视同银行贷款,可参照本办法予以贴息。计息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贴息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越低,贴息扶持力度越大”的原则,分三个档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贷款予以贴息:

对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含50%)的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对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75%(不含75%)的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5%予以贴息;

对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5%以上的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五、贴息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文本。

2、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

3、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

4、银行出具企业贷款期间的相关贷款情况证明。

5、其它材料: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等带动本地农户证明资料。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己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品牌建设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三品”认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等称号证明材料。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六、贴息资金监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由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主申报。

2、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晋市农财发〔2021〕12号文件要求,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拟定贴息率,贴息率将按照上级财政切块我县的资金总量适当调整。拟定贴息资金后在县政府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我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享受贴息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金使用要符合本通知确定的贴息范围,如发现超范围、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况,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4、各有关乡镇要对享受贴息资金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强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定期抽查,严防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5、贴息工作完成后由各乡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

6、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可按照《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使用计划的通知》(晋市农财发〔2021〕14号)精神,申报省级乡村振兴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中贷款贴息资金。

附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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