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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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管理及年审制度

发布日期: 2024-10-30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证件办理

基本材料: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户头及本人联)、毕业证各一份,2寸红底照片2张,以上为基本材料,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登记均需提供。

1、非农户

①求职登记

基本材料

②就业登记

劳动者需提供劳动合同一份,营业执照一份,合伙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一份。

③失业登记

劳动者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营业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停止营业的相关证明。

2、农户

①求职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还应提供《居住证》。

②就业登记

劳动者需提供劳动合同一份,营业执照一份,合伙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一份。

③失业登记

劳动者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营业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停止营业的相关证明,因耕地被占用的需要出具相关证明。

备注:①退伍军人持《退伍证》可办理失业登记。

      ②所需材料均为复印件。

二、证件管理

1、《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持证人员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时,编号不变。

2、《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4、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5、《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在《太行日报》上刊发遗失声明,经原发放机构核实予以补发。(需携带《太行日报》及本人2寸红底照片一张。)

三、年审制度

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制度,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在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发证时的相应月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时,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登记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备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