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9]26号文)、山西省社保局(晋社保局发[2019]15号文)、山西省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继发文通知,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特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方案对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予以了明确。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吕梁市、晋城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及以下的,停止下调费率,并将停止下调决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公布。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前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计发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为原则,另行制定过渡办法。
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9]4号)精神,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规范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2020年1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启动运行。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成熟后实施划转;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泽州县社保中心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