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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7-04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晋城市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通知

一、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标准

1、保障对象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市区标准为652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财产低于上年度当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套均价)的50%(市区标准为85000元)。

2、保障方式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果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赁补贴方式。

3、货币补贴的标准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15平方米(申请家庭有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一个申请家庭最多补贴50平方米;家庭应补贴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最低收入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贴,低收入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70%补贴。

4、补贴人口的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提供结婚证)。家庭补贴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数。原则上以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请家庭。对于家庭中有因上学、入托在此暂时居住的本市(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常住的人员不计入享受补贴人数。

5、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按认定的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收入总和计算。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其中:

①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月收入按我市城镇职工上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②对明显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月收入按实际核定,③对“4050”人员(指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的,核定的月收入按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认定;

⑤对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养老金的,收入按零计算;

⑥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收入按零计算;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须高于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应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

⑦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学人员,由所在全日制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等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开具在学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

(3)申请家庭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月收入,按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计算,并计入家庭总收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不再审核家庭收入。

6、家庭住房的认定标准

原则上按申请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全部成员住房建筑面积确定。居住下列住房的按有房户认定:

(1)居住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住房的;

(2)因工作需要居住单位房屋,长期未在社会租赁住房的;

(3)承租政府公房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收取房费);

(4)近两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5)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选择“货币补贴”方式或者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处于过渡期内的。

7、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

家庭财产包括:车辆(不含家庭轿车)、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商业保险投保及交费、银行存款等。

(1)车辆按购买价格计算;

(2)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按注册资金或股本金计算;

(3)商业保险投保及交费按累计缴费额计算;

(4)购买股票按申报日资金账户净值计算。

8、有家庭轿车的一律不得申报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要求

1、申请提交资料:

(1)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3)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领取凭证;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高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4)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5)特殊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属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提供法定部门提供的鉴定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高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

(6)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7)租房协议;

(8)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照片2张;

(9)其他材料。

2、工作程序:

根据省政府征求意见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暂按下列程序进行:

(1)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公示

①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申请事宜。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②街道办事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③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相关部门审核,社区公示、媒体公示

①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预审,将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②公安、人社、税务、工商、证监、保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及领取待遇、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③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进行复核。

(3)建档、保障

①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建档。

②按相关标准给予保障。

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管理办法准。